發布時間:2023-05-31 作者:山西省上市公司協會 瀏覽次數:
非法證券期貨活動項案例(三)
場外配資被判非法經營罪
由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場外配資案,經法院開庭審理,作出一審判決,吳某平等6人均因犯非法經營罪,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刑罰,各被并處5倍至1倍罰金。據了解,此案系修訂后的《證券法》自2020年3月1日施行后安徽省首例場外配資刑事案件。
檢察機關指控,2020年3月至9月,被告人吳某平、翁某芳、陳某吳等三人以杭州某公司名義從事股票場外配資業務,其中吳某平全面負責,翁某芳、陳某吳負責聯系金主和客戶,朱某松、林某參與具體業務。該公司采取系統分倉模式,由吳某平引入某軟件進行風控,即客戶(資金需求方)向公司繳納保證金,金主(資金供應方)按照1∶4至1∶8不等的杠桿比例,將相應配資資金轉入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內,朱某松、林某則給客戶分配分倉系統賬戶(虛擬子賬戶)及密碼,并設置預警線、平倉線。客戶通過專用客戶端使用該系統進行股票買賣,交易委托發至分倉系統后,分倉系統再通過一個或多個真實的證券賬戶委托證券公司下單入場交易。
檢察機關認為,吳某平等人的行為不是民間高利借貸,是兼具證券經紀業務特征的證券融資融券業務,相關公司無經營資質而從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且是對接真實盤的配資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審查起訴階段,上述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經審理,對檢察機關的上述指控全部予以確認,并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一審宣判后,6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生效。